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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建行国债发行时间2023年
- 2、文化事业建设费2023年是否减免了
- 3、建设工程款债权能否转让
- 4、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 5、洛阳西苑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债权项目可靠吗
建行国债发行时间2023年
1、国债一般在每月10号发行,发行期10天。例如:2023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日期:第一期、第二期4月10日-4月19日,第三期、第四期6月10-6月19日,第五期、第六期7月10-7月19日。
2、年第二季度储蓄国债发行计划如下:4月:发行3年期和5年期电子式储蓄国债,发行起始日是4月10号,付息方式为按年付息。5月:发行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储蓄国债,发行起始日是5月10号,付息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3、根据财库[2022]14号,2023年第一期、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将于本月10日发行,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发行期为4月10日至4月19日。4月10日付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10日付息。
文化事业建设费2023年是否减免了
目前没有关于2023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的相关信息。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指设在各级财政预算中的附加项目,用于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由纳税人纳税时缴纳。该费用的相关政策和标准由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联合制定实施。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标债到今年12月31日。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标债到2023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标债到2023年12月31日。
所属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缴费人按照规定的申报缴纳期限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建设工程款债权能否转让
可以转让,第三人获得代位求偿权,但这只在债权人(让与方)第三人(受让方)债务人(被通知方)之间发生效力,但已决债权如因故中止执行,第三人不能启动执行程序。
由转让对象承担。根据法律法规,工程款债权转让后的保修由转让对象承担。法律分析工程款债权可以转让。除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他人。
法律主观:工程款债权可以转让,债权人转让部分或者全部债权的,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且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
工程款可以债权转移,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为,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
法律主观:可以依法转让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根据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性质,债权受让人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行使主体应限定为与发包人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主张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您问的是新债务人事先同意的债权转让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吗?是。
允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有利于加速主债权人通过流转的方式实现权利,得到清偿,从根本上有利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的目的,保障工程款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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